法学博士(S.J.D,Doctor of Judicial Science,来自于拉丁文"Scientiae Juridicae Doctor" ,是以研究和学术为主的法律博士学位。它是法律教育体系中的博士学位,现代法学院的博士学位趋向于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强调合乎科学的法律研究。美国大学本科(大学部)不设法律学位,以避免学生知识太狭隘成为法匠,美国法学院也不要求学生入学时需有法律相关的学士学位。
法学博士(Doctor of Juridical Science、J.S.D.、S.J.D.)是一种学位及荣誉学位,一般是指在大学司法学相关科系的研究所博士班毕业后可获得之学位,但亦有纯粹因司法学上的成就贡献而获得者。
在美国不论是律师、法官还是教授都几乎只有J.D.学位。美国律师协会发布过一个联合声明,指法律博士在任教时应该视之为与哲学博士 (Ph.D.)等同的地位。相较之下,LL.M.和S.J.D.是针对外来学生,或特别追求学术钻研的本地学生而设的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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