访问学者回国技术转让及办理工作调整的注意事项
一、留学人员回国进行科技成果转让时,应向投资处提供哪些材料?
投资处在为留学人员提供科技成果转让、产品开发等项目服务时,留学人员首先应向投资处提供有关的项目文件,并包含如下内容:
1、项目介绍
①项目简介及发展概况;②科技水平及技术可行性分析;③市场需求;
④该技术是否已在所在国开发并生产,是否获得所在国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请注明主管部门的批准文号)。
2、生产条件
①生产原料;②厂房、电、水、汽等生产设施;③生产设备。
3、生产工艺流程
①生产工艺技术主要内容;②各项技术性能指标。
4、投资概算
①厂房;②设备;③流动资金;④配套生产设施。
5、经济效益分析
①产品生产成本;②管理成本;③利润分析;④回收周期。
6、环境保护
①有无废水、废汽、废渣;②相应的保护措施。
7、转让条件及合作形式
①技术转让许可方式(一次性转让、技术入股、其它);②转让费用;
③合资或合作的条件。
并请说明项目所有权是属本人还是他人。在可能的条件下,请附图片说明和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另请附上个人简历及详细通信地址、电话、传真及E-mail号
二、留学人员回国后如何办理调整工作单位
1、已明确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含本科生、研究生、进修人员和访问学者),原工作单位应加强与他们的联系,积极采取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回国后的工作和生活。对于因某种实际困难或其它原因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人事部门应积极协调,予以调整。各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
2、要求调整工作单位的出国留学人员,可根据国家建设的急需,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国有大中型企业及亟待开发建设的边远艰苦地区去工作;也可以应聘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民办科研机构或直接到国际组织和我国驻外公司工作;或者以个人或集体的名义,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创办独立的研究机构、技术开发和咨询公司或技工贸一体的企业公司。
3、对调整到承担国家重点项目的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及边远、艰苦地区工作的留学人员,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4、各单位对国外获得博士学位的中青年留学人员,只要专业对口,工作需要,可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加强专业技术队伍建设促进中青年专业技术人才迅速成长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1]14号)的规定,不受地区、行业限制予以接收,需要追加编制、劳动工资计划、专业技术职务指标的,可由单位提出申请,报请有关部门审批,并允许其配偶随调,未成年子女随迁。
注:办理跨省、市派遣手续,需获得国内外学士及以上学位。
了解更多访学相关问题请点击:金东方留学:访问学者申请流程及案例http://www.easyoz.com/visiting-scholar/1093.html
出国访问学者-------申请美国访问学者的条件:http://www.easyoz.com/study-choices/top-professional/2653.html